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齊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閔
訴訟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與史庭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