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門重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迎弘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