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上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品傳動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真
訴訟代理人 游恒毅
游雅如
陳怡婷律師
王雪雅律師
被 告 游可均即游雅芬
陳育崇即陳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可均即游雅芬、陳育崇即陳明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355,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8,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