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弘爺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倉賓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隆、蔡如君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