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陳秋菊
被 告 陳志維
陳澄煌
陳澄富
陳清芳
陳蜜
陳綉盆
陳韋嘉
陳明卿
陳明仕
陳明祐
許保同
高金標
紀陳櫻花
陳妙
陳梨花
陳淑華
陳星州
陳泰宏
林陳嬌霞
郭和豪
亞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玉
被 告 陳威仁
陳幸宜
陳幸君
林世醫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 告 陳清欽
陳清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094元【計算式:(754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800元/平方公尺×1,835.19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17/5400)+(760地號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800元/平方公尺×62.68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434/5400)=772,0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