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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濬安  
訴訟代理人  簡珣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璞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國  
追加被告    簡伸諺  
            簡永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就追加被告簡伸諺、簡永信2人對本件原告請求內容為本案實體抗辯,並請於114年2月10日前提出書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