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濬安
訴訟代理人 簡珣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璞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國
追加被告 簡伸諺
簡永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就追加被告簡伸諺、簡永信2人對本件原告請求內容為本案實體抗辯,並請於114年2月10日前提出書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