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豐原第一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采香
被 上 訴人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09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55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