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恩森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02,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898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