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鍾埔仁
千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吳富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宜松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秋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7月1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