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時代園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郁琦
原 告 姚進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被 告 鴻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宏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下列事項尚待釐清,為免影響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給付瑕疵部分,是否均為兩造買賣契約約定之保固範圍?保固時效為何?
㈡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修繕費用合計新臺幣1,680,347元,此項支出究係原告姚進源或社區管委會所支出?相關證明為何?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