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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      告  賴瑞暖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應富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參  加  人  劉獅鳴
            林岳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應富為被告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8月13日宣判。中友生活家大廈於同年月2日召開區權會,改選許應富為主任委員,經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准予備查,有該公所114年8月26日公所農建字第1140024883號函可參。被告法定代理人謝孟翰之代理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依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仍得依期宣示裁判,並應由許應富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許應富承受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