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趨化捲門防火玻璃工業有限公司即大崴防火風管工
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趨化捲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