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1號
被 告 鉅棠電信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奕如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參加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為訴訟參加,被告聲請駁回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聲請駁回參加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就其與原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參加,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被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志婷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