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1號
原 告 賴世傑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王雪雅律師
被 告 蘇李寶彩
訴訟代理人 蘇勝郎
被 告 詹馨綺
詹惠婷
詹順然
詹銛穎
林坤鐘
林坤振
林坤義
黃冑傑
訴訟代理人 陳瓊幀
被 告 黃啓仁
江銘燉
江佳玲
江宛庭
陳秀里
兼上四被告
訴訟代理人 江小萍
被 告 賴世聰
賴雪芳
賴雪華
劉怡
魏惠雪
陳明立
陳明仁
陳明秋
蘇娟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