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俞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軒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