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7號
上 訴 人 陳珠德
被 上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0,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