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
上 訴 人 張00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張00 年籍詳卷
阮00 年籍詳卷
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00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