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4號
原 告 康乃馨室內裝修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鄧暐馨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被 告 鋐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52,5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56,675元(計算式:本金5,552,526元+附表所示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04,149元=5,656,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6,044元外,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