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99號
上 訴 人 黃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家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萬1379元確定(見本院卷第105、10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