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8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被 告 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民
被 告 宥竤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祐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