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18號
上 訴 人 百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啓庭、游婷雅即津芳食品行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4985元(計算式:469450元+25535元=49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