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反訴原告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偉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俊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