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志鴻
張炯茗
陳炫溎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先位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翔暢裝潢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7萬8356元及利息。㈡備位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蘇志鴻、張炯茗、陳炫溎應給付上訴人187萬8356元及利息。則衡以上訴人先位及備位聲明,係屬相互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上訴人先位及備位部分之上訴利益均為187萬8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