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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被  上訴人  蘇志鴻  
            張炯茗  
            陳炫溎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4年3月11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