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明炫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