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6號
上 訴 人 陳明隆
蔡如君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爺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500元(遲延利息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67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