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8號
上 訴 人 米那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民
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中市簡會益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簡吉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8,300元(同第一審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聲明第1項、第3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