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
原      告  徐小萍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志婷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編號
出處
原記載之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決主文欄第1項第2行
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1922/0000000)……
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755/0000000)……
2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第2行
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1922/0000000)……
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755/0000000)……

3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六、第3行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㈠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1922/0000000)……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㈠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755/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