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博興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德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儹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7,041.4歐元,依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13年7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歐元1元兌換新臺幣35.15元,換算新臺幣為24萬7,505元(計算式:7,041.4歐元×35.15=新臺幣24萬7,5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