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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3號
原      告  陳雪虹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發清償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