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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林衣即白玉寶盒企業社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林衣珊」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