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林衣即白玉寶盒企業社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林衣珊」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