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脈動心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用心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478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