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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90號
原      告  巫丞尊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祐紳  
被      告  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判決,茲依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判決,主文漏未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原告就此聲請補充判決,核無不合。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