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90號
原 告 巫丞尊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祐紳
被 告 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判決,茲依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判決,主文漏未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原告就此聲請補充判決,核無不合。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