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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4號
原      告  聶國維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王曉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