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戒建民
被上訴人即
反 訴 被告 勇程資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1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122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2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