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3號
原 告 楊任凱
被 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645元(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645元),此裁定已於113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