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6號
上 訴 人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鑫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8萬6,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宥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