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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68號
原      告  邱金蘭 


被      告  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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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秉宸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