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68號
原 告 邱金蘭
被 告 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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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秉宸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