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78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成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237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