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1號
原 告 楊弘毅
被 告 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訴訟代理人 王祈富
追加被告 緩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森福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賓
訴訟代理人 李振瑋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