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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9號
原      告  黃子評 
被      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010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633元,該裁定於民國113年7月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