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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高新富  

被      告  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斯閔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2月1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