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4號
上 訴 人 香蕉新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至慶
被 上訴人 賴榮茂
賴學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李月美
被 上訴人 賴學泉
賴信成
賴賢明
賴賢聲
賴重光
洪憶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上訴人請求返還之支票票面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