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04號
聲 請 人
即
參 加 人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勝隆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就原告豪森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參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前揭規定繳納參加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