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8號
上 訴 人 甲(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8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