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 告 賴彥霖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宸妤等4人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169萬9,28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7,038元,應再補繳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