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3號
原 告 張愛蘭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陳心慧律師
被 告 過溪福德宮
法定代理人 吳儒親
訴訟代理人 林宛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90元(見本院卷第57頁)。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更正後之訴之聲明,核定為140萬3028元(9.89+29.79+4.91+29.31+5.17+180.75=259.92,再乘以5400,見本院卷第183、189、35、3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爰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69元(1萬0000-0000);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