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卓宇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百謚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0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業於同年5月22日送達(115年5月12日寄存送達,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