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8號
原      告  宸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照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大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文卿  

被      告  謝文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
複代理人    紀宜君律師
被      告  王萬春  
訴訟代理人  謝文卿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就本件被告王萬春之僱傭人係「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大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或係「被告謝文卿」?請於115年2月5日前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