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8號
原 告 宸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照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大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文卿
被 告 謝文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
複代理人 紀宜君律師
被 告 王萬春
訴訟代理人 謝文卿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就本件被告王萬春之僱傭人係「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大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或係「被告謝文卿」?請於115年2月5日前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