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8號
上 訴 人 宸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照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大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被上訴人 王萬春
上訴人與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5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0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